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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95442681267

    一、如果是電動腳踏車,機動車全責,電瓶車不需要賠償。以下為相關依據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項“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3項:“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二、如果是電動摩托車,摩托車全責。以下為相關依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條:“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3條第2款“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前車轉彎、行經交叉路口的。”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7條“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 三、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車的判斷,以時速20公里、50公里為界限。1、最高時速超過50公里的,且整車質量大於40公斤的,必定屬於摩托車,2、最高時速低於20公里的,且整車質量小於40公斤的,屬於電動腳踏車。3、最高時速20-50之間的,屬於爭議區。看交警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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