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改做他用,違法。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57號釋出)第三章保護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十六條 經國務院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佔用單位應當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佔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佔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佔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不可以改做他用,違法。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57號釋出)第三章保護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十六條 經國務院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佔用單位應當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佔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佔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佔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