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了六種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並加大了對串通投標的處罰力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檔案並將有關資訊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資訊;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檔案;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串通投標的,應承擔以下責任:
(1)中標無效;
(2)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專案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3)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資格:
(4)投標人自串通投標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串通投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了六種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並加大了對串通投標的處罰力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檔案並將有關資訊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資訊;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檔案;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串通投標的,應承擔以下責任:
(1)中標無效;
(2)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專案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3)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資格:
(4)投標人自串通投標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串通投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