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你永遠追不上的巨人

    侵權責任法從法律的層面規定了“補充責任”(見該法的第三十四條、三十七條和四十條),這對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也是比較新的概念,對一般老百姓來說就更不用說了。 結合學理、法學家的論述、司法實踐的表述,我認為補充責任應該是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基於合法約定具有保障他人安全的主體沒有盡到法定義務,並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含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在具體侵害人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或數額不足的情形下,由安全義務保障人承擔“補足差額”的法律責任。在很多學理、學術論述或者司法解釋中,也有叫補充賠償責任的。 補充責任在程式法上如何操作,應當進行比較統一的規定,以免出現五花八門的判決破壞了此立法的初衷。筆者認為應當在侵權損害賠償的一個程式裡直接進行訴的合併,將直接侵權人和補充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直接侵權人找不到的另論),在訴訟請求中分別請求註明責任形式提出,在判決中也應當用兩項判決分別作出判決(如果實際侵權人沒有找到或者程式上不能送達,能否直接全額作出判決也應當明確,因為補充責任和侵權責任還是有本質區別的)。在執行中,應當先執行直接侵權人,並可以告訴補充責任人積極提供直接侵權人的財產線索,儘量公平、均衡處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小愛音響和小米音響哪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