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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舉例論證。亦稱為證明法、例證法,就是擺事實,舉例一些具體的、最具典型的事例來作為論據證明論點。事例一般包括歷史事例和現實事例,要使用現實事例就要把握當下的社會動態。

    2、引用論證。簡稱為引證,就是講道理,用人們一致的事理作為論據來證明自己論文的論點的一種方法。

    3、歸納論證。透過對具有同類性質的事物的接觸,從每一個個體上尋找共同點,對每一個進行研究,最後概括出普遍的本質屬性,反映普遍規律。

    4、演繹論證。與演繹剛好相反,是從一般到個別,即用已知的一般原理去分析個別事物得出新觀點的論證方法。其中最簡單最常用的一種演繹形式就是三段論,以兩個性質判斷為前提,推出一個性質判斷為結論。

    5、類比論證。也稱類比法、類推法,即根據兩個事物之間存在的某些相同或相似的屬性,推出其他相同或相似屬性的一種論證方法。

    6、因果論證。即透過分析事理,揭示論點和論據或論點和論點的因果關係,用以證明論點或中心論點的一種論證方法。

    7、駁論法。駁論法既可以直接反駁對方的論點,也可以透過反駁論據,證明其論點是錯誤的,一般有排他法和歸謬法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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