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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56776498399

      以指紋打卡涉嫌侵犯職工隱私權。   指紋考勤前提要提取指紋,除了公安機關破案需要是行使這種權利,其他人行使提取指紋根本無法律依據。 而指紋、虹膜等都屬於個人的獨一無二的生物識別資訊,即屬於個人資訊範疇,和我們的電話、地址等個人資訊一樣。   即使國家治安機關,除破案需要針對特定嫌疑人之外,也無權強制公民提供指紋,所以企業更無權以加強管理為由,不經員工本人同意採集指紋。當然,一些特殊的企業,比如絕密機關、安全部門需要指紋考勤機以起到保安作用的話,則不是侵權行為。   隨著科技的發展,根據個人資訊開發的指紋考勤的出現,如果管理不當,員工的指紋很容易被竊取而產生嚴重後果,企業則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如果僅僅從企業管理的目的出發,對員工的指紋嚴格保密,採取了切實可行的保密措施,並且採集時徵得了員工的同意,則不屬於違法行為。否則,就違反了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的人身自由權和隱私權。   因此,員工指紋儲存和保護是個很嚴肅的問題,萬一今後發生洩密,企業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代企業員工的流動性較大,指紋一旦被某一企業採集,如何對指紋進行管理和保密,這對員工來講不能不說是一種權利保護的問題,具瞭解幾乎所有使用指紋考勤機的企業都未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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