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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京徐劍
依集體建設土地具體位置決定。
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關係。一般而言,城市規劃依土地規劃編制,土地規劃在先,城市規劃在後。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防止地方利用修改城市規劃改變土地規劃,保護永久基本農田不減少。因此,城市規劃調整前,集體用地已有土地規劃。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作出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無需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即可入市,農民生活真正有了保障。新修訂的《城市房地產法》對城市、城市郊區的農村集體土地仍堅持原來的規定,即投入開發房地產需轉為國有土地。
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中國農村集體所有制團體和家庭承包經營戶土地必須服從於國家縣鄉村總體規化,也就是說農民承包的土地在國家徵收徵用時必須供獻出來,國家按照規定給一定補償,被徵收的土地定性為國有。原來的村委會和集體組織未變,被徵收的農業戶改為集體經濟組成員,未被徵到承包戶的農業性質也未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