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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朝實行郡縣制,秦的官員由皇帝直接任免,目的為加強中央集權,有利於地方的管理,加強管轄.這是中國地方行政制度的一次重要變革,後代基本沿用了這種模式.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加強中央集權。 商鞅變法時,廢分封,行縣制.秦統一後,經過朝廷上的兩次辯論,秦始皇決定在全國範圍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 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級地方行政機構.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國土空前廣袤,分天下為三十六郡.後來,隨著邊境的開發和郡治調整,增至四十餘郡.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長官,對上承受中央命令,對蝦督責所屬各縣. 縣,是郡的下級行政機構.縣的長官稱縣令或縣長,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務是治理民眾,管理政財、司法、獄訟和兵役.郡守透過每年的考核和平時的檢查,對縣令、縣長的工作進行考察. 特點:秦朝這套從中央到地方的統治機構,管制有明確的職責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牽制,統治機構的最高統治權掌握在皇帝以人手中,最終確保了地主階級對廣大勞動人民的專制統治.這套金字塔般統治機構的建立,標誌著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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