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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080196806422

    原則上來說,不影響,具體參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資格,也不一定就能評上,競爭激烈)。

    根據國發〔1981〕52號關於釋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通知基礎上各省制定的:事業單位的比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待遇執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 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 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 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 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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