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權責任法》中究竟應當如何規定侵權請求權,是重要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其中最需要解決的,就是侵權請求權與絕對權請求權之間的關係如何處理。在《物權法》關於物權請求權與《民法通則》關於侵害財產的侵權請求權的規定中,將兩種請求權全部重合,即《物權法》規定侵害物權,權利人享有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和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侵害財產,權利人享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第134條當然也享有排除妨害請求權。那麼,侵權請求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之間究竟有何區別,如何能夠區別?多數學者主張,在《侵權責任法》中應當對此進行區分,主要的意見是,將損害賠償規定為侵權請求權,其他的請求權為絕對權請求權,因此,《侵權責任法》實際上就是侵權的損害賠償法。 立法機關沒有拿出符合學者主張的意見,仍然認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八)賠禮道歉。實際上用的還是《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因此,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以及其他絕對權請求權之間的關係仍然無法釐清。
在《侵權責任法》中究竟應當如何規定侵權請求權,是重要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其中最需要解決的,就是侵權請求權與絕對權請求權之間的關係如何處理。在《物權法》關於物權請求權與《民法通則》關於侵害財產的侵權請求權的規定中,將兩種請求權全部重合,即《物權法》規定侵害物權,權利人享有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和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侵害財產,權利人享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第134條當然也享有排除妨害請求權。那麼,侵權請求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之間究竟有何區別,如何能夠區別?多數學者主張,在《侵權責任法》中應當對此進行區分,主要的意見是,將損害賠償規定為侵權請求權,其他的請求權為絕對權請求權,因此,《侵權責任法》實際上就是侵權的損害賠償法。 立法機關沒有拿出符合學者主張的意見,仍然認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八)賠禮道歉。實際上用的還是《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因此,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以及其他絕對權請求權之間的關係仍然無法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