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具體地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體包括下列政府機關:
(1) 各級人民政府
(2)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所有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統稱。
(3)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負責本法負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4) 有關部門,即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這些部門包括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建設、質檢等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三定”,負責有關領域、行業的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具體地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體包括下列政府機關:
(1) 各級人民政府
(2)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所有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統稱。
(3)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負責本法負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4) 有關部門,即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這些部門包括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建設、質檢等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三定”,負責有關領域、行業的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