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合同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大體可歸為三類:
(1)純粹非典型合同,即以法律全無規定的事項為內容,或者說其內容不屬於任何典型合同所涉事項的合同。
(2)混合合同,即由數個典型合同的部分所構成的合同。
此類合同包含了數種不同的典型合同的內容,但在性質上屬於一個合同。其型別有四:
一是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種類的從給付,如散裝酒買賣合同中約定使用後返還酒桶(買賣合同附帶借用合同);二是型別結合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所負的數個給付義務屬於不同的合同型別,彼此間居於同值地位,而對方當事人僅負單一的對待給付義務或不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如飯店向顧客提供辦公用房、工作餐、洗滌辦公用品的合同(包含租賃、買賣及僱傭合同的內容);三是二重典型合同,即當事人互負的給付義務分屬於不同的合同型別的合同,如甲擔任乙的大廈管理員,乙為其免費提供住房的合同(僱傭合同與借用合同的結合);四是型別融合的合同,即一個合同中所含構成部分同時屬於不同的合同型別的合同,如甲以半贈與的意思將其價值100萬元的汽車以50萬元出售給乙的合同(同時構成買賣合同和贈與合同)。
非典型合同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大體可歸為三類:
(1)純粹非典型合同,即以法律全無規定的事項為內容,或者說其內容不屬於任何典型合同所涉事項的合同。
(2)混合合同,即由數個典型合同的部分所構成的合同。
此類合同包含了數種不同的典型合同的內容,但在性質上屬於一個合同。其型別有四:
一是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種類的從給付,如散裝酒買賣合同中約定使用後返還酒桶(買賣合同附帶借用合同);二是型別結合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所負的數個給付義務屬於不同的合同型別,彼此間居於同值地位,而對方當事人僅負單一的對待給付義務或不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如飯店向顧客提供辦公用房、工作餐、洗滌辦公用品的合同(包含租賃、買賣及僱傭合同的內容);三是二重典型合同,即當事人互負的給付義務分屬於不同的合同型別的合同,如甲擔任乙的大廈管理員,乙為其免費提供住房的合同(僱傭合同與借用合同的結合);四是型別融合的合同,即一個合同中所含構成部分同時屬於不同的合同型別的合同,如甲以半贈與的意思將其價值100萬元的汽車以50萬元出售給乙的合同(同時構成買賣合同和贈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