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上的定義供參考:英美法系國家刑法中有“仇恨犯罪”(“Hate Crime”)這一概念,這些國家一般都有保障不同種族、不同宗教信仰人群的反仇恨犯罪立法,在其犯罪學、刑法學、社會學領域,仇恨犯罪也是重要的研究物件。例如美國1990年聯邦《仇恨犯罪統計法》(Hate Crime Statistics Act of 1990,“HCSA”)將仇恨犯罪定義為“全部或部分由於行為人在種族、宗教、種族、國籍、性取向等方面的偏見引起的對人身或財產的犯罪。”而一些州的反仇恨犯罪法與聯邦的規定在仇恨犯罪的具體含義、範圍上不完全不同。美國有些學者將仇恨犯罪定義為“全部或部分由於行為人對種族、移民身份、宗教、殘疾(包括艾滋病等疾病)、性別、性取向的偏見而導致的針對他人(包括企業、機關、社會組織、特定群體)的人身或財產的犯罪,有時也被稱為”歧視與敵意犯罪“(discrimination & hostility)、”偏見犯罪“(bias crime)、”因偏見引起的暴力犯罪“(bias motivated violence)。”參見:王文華《“仇恨犯罪”若干問題研究》
法學上的定義供參考:英美法系國家刑法中有“仇恨犯罪”(“Hate Crime”)這一概念,這些國家一般都有保障不同種族、不同宗教信仰人群的反仇恨犯罪立法,在其犯罪學、刑法學、社會學領域,仇恨犯罪也是重要的研究物件。例如美國1990年聯邦《仇恨犯罪統計法》(Hate Crime Statistics Act of 1990,“HCSA”)將仇恨犯罪定義為“全部或部分由於行為人在種族、宗教、種族、國籍、性取向等方面的偏見引起的對人身或財產的犯罪。”而一些州的反仇恨犯罪法與聯邦的規定在仇恨犯罪的具體含義、範圍上不完全不同。美國有些學者將仇恨犯罪定義為“全部或部分由於行為人對種族、移民身份、宗教、殘疾(包括艾滋病等疾病)、性別、性取向的偏見而導致的針對他人(包括企業、機關、社會組織、特定群體)的人身或財產的犯罪,有時也被稱為”歧視與敵意犯罪“(discrimination & hostility)、”偏見犯罪“(bias crime)、”因偏見引起的暴力犯罪“(bias motivated violence)。”參見:王文華《“仇恨犯罪”若干問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