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揮註冊安全工程師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技術服務作用,《管理規定》第六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配備一定比例的註冊安全工程師,作出了下列規定:
1.高危生產經營單位註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2.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註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註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3.安全生產中介機構註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為了發揮註冊安全工程師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技術服務作用,《管理規定》第六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配備一定比例的註冊安全工程師,作出了下列規定:
1.高危生產經營單位註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2.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註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註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3.安全生產中介機構註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