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修訂:
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訂,進一步明確徵地制度內涵。
2004年3月14日,全華人大第十屆二次會議透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同年8月28日,十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是將《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二是將其他條款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回顧20餘年間《土地管理法》實施的歷程,成績是輝煌的,它使中國的土地管理事業在極其複雜的歷史條件下和十分尖銳的人地矛盾中,用20年時間走完了西方發達國家上百年甚至幾百年的路。《土地管理法》的每次修改,都代表著一個經濟發展的階段,都表明著其不斷成長和完善的過程,並使得中國的土地管理在法制的軌道上平穩執行。在今後社會經濟發展的歷程中,《土地管理法》將繼續推動中國的土地管理事業向前發展。
第三次修訂:
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訂,進一步明確徵地制度內涵。
2004年3月14日,全華人大第十屆二次會議透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同年8月28日,十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是將《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二是將其他條款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回顧20餘年間《土地管理法》實施的歷程,成績是輝煌的,它使中國的土地管理事業在極其複雜的歷史條件下和十分尖銳的人地矛盾中,用20年時間走完了西方發達國家上百年甚至幾百年的路。《土地管理法》的每次修改,都代表著一個經濟發展的階段,都表明著其不斷成長和完善的過程,並使得中國的土地管理在法制的軌道上平穩執行。在今後社會經濟發展的歷程中,《土地管理法》將繼續推動中國的土地管理事業向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