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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322882374180

    商標法》第12條使關於立體商標非功能性的規定。商品或商品的包裝的形狀是為了確保本商品或商品包裝的功能而不可缺少的立體形狀,以其構成的商標即具備功能性特徵,不得申請註冊。只有非功能性的立體商標才會獲准註冊。

    非功能性一是基於商標顯著性的考慮,二是基於反壟斷和鼓勵自由競爭的考慮。因為如果某些可以透過專利保護的標誌再透過商標加以保護,則事實上該專利可能被永久壟斷,不利於社會進步。《商標法》第12條規定了三維標誌的三種具有功能性特徵的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1.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即性質功能性,如蘋果的外觀不能作為蘋果商標加以註冊;2.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即實用功能性,著名的飛利浦公司訴雷明頓公司商標侵權案中,歐洲法院判決認定飛利浦公司在英國註冊的描述三頭剃鬚刀外觀的商標是為獲得該技術效果所需要的商品形狀,故不能作為註冊商標加以保護;3.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即通常所說的美學功能性。實質性價值主要是指該形狀的美學價值,它是引起消費者購買的主要誘因。如某款手機,消費者一般基於其具有特色的外觀而購買,則該外觀不能註冊為立體商標,只能透過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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