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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蘭傑蒙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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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章磊律師
首先很好奇是什麼原因造成二十多年的債權現在才來主張?
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了!2018年新民法之前的訴訟時效規定是兩年訴訟時效,自“知或應知”權益被侵害之日起!當然,也有例外情況,比如是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比如:債權人失憶、植物人、被綁架等等可能造成這二十年內無法主張權益的客觀事實!又或者,在這二十年中每年債權人都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幾千塊的標的額根據所在地區不同,有可能是屬於“小額訴訟”管理範圍,訴訟費就只是一份盒飯錢不值一提,但問題是對方應訴時只要提一句“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甚至對方根本不應訴,這個案子原告又如何能贏呢?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益上睡覺的人,所以有權益應該及時主張,既然二十年都過去了就讓這件事情過去吧!
大家好,我是蘭傑,旨在為更多的老哥老妹提供一些上岸的方法和建議,解決債務方面問題早日過上美好幸福的生活!
起訴要看你是為爭一口氣,還是真的為了要錢,如果為了要錢。是我的話我可能不會選擇上法院,因為大家時間都寶貴,整個的起訴過程人力物力財力精力都相對的會有所投入,價效比不高相對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