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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誰又能放過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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