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為貫徹實施《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以下簡稱《辦法》),做好註冊與備案管理有關工作的銜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後,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受理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不再開展保健食品註冊檢驗樣品封樣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錄釋出後,受理保健食品備案申請。
二、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保健食品註冊申請,總局行政受理機構和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7月21日前將相關材料全部報送總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三、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保健食品註冊檢驗機構,按照附表要求對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未完成檢驗的產品情況進行統計,於2016年8月1日前將相關彙總表格報送總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四、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貫徹落實《辦法》過程中,要加強機構、人員、經費和技術保障,落實“四有兩責”,注意收集《辦法》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溝通和反饋,確保保健食品註冊監管工作的平穩過渡和有序銜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為貫徹實施《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以下簡稱《辦法》),做好註冊與備案管理有關工作的銜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後,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受理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不再開展保健食品註冊檢驗樣品封樣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錄釋出後,受理保健食品備案申請。
二、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保健食品註冊申請,總局行政受理機構和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7月21日前將相關材料全部報送總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三、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保健食品註冊檢驗機構,按照附表要求對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未完成檢驗的產品情況進行統計,於2016年8月1日前將相關彙總表格報送總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四、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貫徹落實《辦法》過程中,要加強機構、人員、經費和技術保障,落實“四有兩責”,注意收集《辦法》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溝通和反饋,確保保健食品註冊監管工作的平穩過渡和有序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