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人事管理辦法。
3.協助管理縣(區)司法局領導幹部。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制工作。
4.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的警務、警銜評授工作。
5.負責局屬單位和全市律師、公證員的職稱評審工作。
6.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家公務員管理和人事工作。
7.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組織建設、幹部教育培訓和組織宣傳工作。
8.負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法制宣傳工作。
9.指導、管理全市的勞改勞教工作,監督檢查勞改勞教紀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10.指導監督對勞改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強制治療等工作。
11.規劃市勞改勞教場所的設定和佈局.
12.指導監督勞改勞教單位生產、基建、財務、裝備等工作。
13.指導、管理市勞改勞教工作、幹警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14.負責機關退離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1.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人事管理辦法。
3.協助管理縣(區)司法局領導幹部。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制工作。
4.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的警務、警銜評授工作。
5.負責局屬單位和全市律師、公證員的職稱評審工作。
6.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家公務員管理和人事工作。
7.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組織建設、幹部教育培訓和組織宣傳工作。
8.負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法制宣傳工作。
9.指導、管理全市的勞改勞教工作,監督檢查勞改勞教紀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10.指導監督對勞改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強制治療等工作。
11.規劃市勞改勞教場所的設定和佈局.
12.指導監督勞改勞教單位生產、基建、財務、裝備等工作。
13.指導、管理市勞改勞教工作、幹警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14.負責機關退離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