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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佔有保護之訴與物權本權之訴的區別

    佔有,即人對於物管理和控制的事實的狀態。卡爾·馬克思(Karl·Marx)說:“私有財產真正的基礎即是佔有,是一種事實。一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佔有的性質。”①。

    佔有保護之訴和本權之訴之間存在以下的不同點:第一,本權請求權和佔有請求權的權利來源不一樣。佔有之訴是對於物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種狀態,不是一種權利②;第二,保護的物件不一樣。佔有保護之訴的立法出發點在於保護社會的秩序與交易的安全,並非是要解決以權利義務為模式的關係,任何人不得私力去違反這種秩序,也就是說佔有一旦成立,任何人即不得以私力改變佔有的現狀③;第三,在舉證責任方面也不同。本權之訴舉證特別煩瑣,要證明自己的本權合法而且有效,否則的話本權根本無法成立,但是在佔有之訴中只需要證明自己是佔有人,即使是本權上存在差異或者瑕疵,也不影響佔有的存在,也受法律的保護。第四.訴訟的結局不一樣,佔有保護之訴是臨時性的,不具有終局性,它的訴訟結果可能被本訴的結果所推翻,而本權之訴往往具有終局性。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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