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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知足常樂的老哥

    先兆一: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開展】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故此,先於擬徵地公告、徵地告知書啟動的一定是這兩項工作,調查個大概齊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才可能被草擬出來。公開徵求意見之類那都是更往後的事情了。

    同理,在城市房屋徵收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同樣是法定的規定動作,且其發生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前,被徵收人可特別對此提高嗅覺靈敏度,發現徵收拆遷即將到來的先兆。

    【先兆二:房屋徵收範圍確定,“暫停公告”釋出】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區縣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範圍和不得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等事項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並書面通知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同理,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前夕,“擬徵地公告”的釋出即具備“暫停公告”的作用,農民見此公告後同樣不得搶栽、搶種、搶建。這都是徵收拆遷即將到來的重要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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