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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08810032108

    監察權與監督權的關係:第一,監察體制改革之前,中國的監督體系是由全方位的黨內監督、人大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察、審計監督、政協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主體組成的權力監督體系。從形式上看,黨內、人大、司法、行政、政協、群眾滲透到了各個主體之間,構成了全面的監督形式。但在實踐中卻發現,分散的監督力量在發生作用時不易形成合力,難以實現強有力的監督。因此監察體制改革根據監督力量的主體和職權,採取了機構合併的方式,對難以協調的力量進行整合,即實現了由黨的紀律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形成對於黨紀、政紀、法紀結合的一種監督權整合。目前來看,監察委員會發揮出了強有力的監督合力,但是在監察權與檢察機關的職權銜接上仍有很多銜接不順暢的問題,亟待理順兩機關職權銜接的原則相關理論。

      第二, 檢察機關和監察委員會職權銜接的主要環節是監察委員會在發現問題線索、進行調查取證並給予政紀處分之後的將犯罪行為移送至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銜接問題。具體的銜接機制的理順是職權分工所決定的,但是此時更為重要的是關注其上位法《憲法》是如何定位監察委員會的監察權和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的。《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履行的職責為監督、調查、處置權,確認了監察委員會監督權的屬性,《憲法》規定了檢察機關是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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