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這裡的特殊情況指農產品收購等情形)
當然,情況也是有例外的,我們一起來看看什麼情況就是例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檔案中第九條提到:“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專案屬於增值稅應稅專案(以下簡稱“應稅專案”)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專案、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專案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 …”
如果對方屬於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則可以出具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專案、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的收款憑證。否則,都是需要開具發票的。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這裡的特殊情況指農產品收購等情形)
當然,情況也是有例外的,我們一起來看看什麼情況就是例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檔案中第九條提到:“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專案屬於增值稅應稅專案(以下簡稱“應稅專案”)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專案、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專案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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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屬於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則可以出具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專案、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的收款憑證。否則,都是需要開具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