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年審註冊與登出 第七條 自2010年起,每年的10月1日—12月31日為年審註冊時間。
各級游泳救生員每年在規定時間內持兩本證書到工作所在地的省級年審註冊單位進行年審註冊。如因出國或身體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救生工作的應向指定年審單位提出申請,可在下一年度參加年審註冊。超過兩年以上,則視為未參加年審註冊處理。第八條 各省級年審註冊單位對異地考取證書人員進行年審註冊時,應及時與上一年度對其進行年審註冊的省級年審註冊單位聯絡,通報其異地註冊資訊。第九條 凡未透過年審註冊考核和未參加年審註冊的游泳救生員,由有關省級年審註冊單位上報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中國救生協會,予以登出註冊證書。第四章 年審考核 第十條 年審註冊以考核方式進行,初級游泳救生員進行技能考核;高、中級游泳救生員進行技能和理論考核。負責考核的人員必須具有“游泳救生員考評員”資格。第十一條 各級別救生員年審註冊考核內容(一)初、中級救生員技能部分的考核內容:1.25米競速游泳;2.潛泳20米;3.心肺復甦操作。(二)高階救生員技能的考核內容:心肺復甦操作。(三)中、高階救生員理論部分的考核內容由中國救生協會統一制定。(四)各級別救生員技能部分的考核標準,按照游泳救生員國家職業資格標準執行。沒超過兩年應該還可以參加年審。
第三章 年審註冊與登出 第七條 自2010年起,每年的10月1日—12月31日為年審註冊時間。
各級游泳救生員每年在規定時間內持兩本證書到工作所在地的省級年審註冊單位進行年審註冊。如因出國或身體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救生工作的應向指定年審單位提出申請,可在下一年度參加年審註冊。超過兩年以上,則視為未參加年審註冊處理。第八條 各省級年審註冊單位對異地考取證書人員進行年審註冊時,應及時與上一年度對其進行年審註冊的省級年審註冊單位聯絡,通報其異地註冊資訊。第九條 凡未透過年審註冊考核和未參加年審註冊的游泳救生員,由有關省級年審註冊單位上報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中國救生協會,予以登出註冊證書。第四章 年審考核 第十條 年審註冊以考核方式進行,初級游泳救生員進行技能考核;高、中級游泳救生員進行技能和理論考核。負責考核的人員必須具有“游泳救生員考評員”資格。第十一條 各級別救生員年審註冊考核內容(一)初、中級救生員技能部分的考核內容:1.25米競速游泳;2.潛泳20米;3.心肺復甦操作。(二)高階救生員技能的考核內容:心肺復甦操作。(三)中、高階救生員理論部分的考核內容由中國救生協會統一制定。(四)各級別救生員技能部分的考核標準,按照游泳救生員國家職業資格標準執行。沒超過兩年應該還可以參加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