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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56871776336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 2 # 輝172994418

    不動產權證辦理條件

      (一)辦理前置條件:

      1、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

      2、土地合同簽訂完成、取得劃撥決定書。

      3、土地全部繳款完成。

      4、取得規劃條件通知書(出讓)/取得選址意見書(劃撥)。

      (二)辦理條件:

      1、標識卡(登記地塊的位置示意圖及基本資訊)。

      2、登記申請表(當地房管局領取)。

      4、規劃條件通知書(出讓)、選址意見書(劃撥)。

      5、地籍測繪成果、地籍圖、勘界材料、地籍調查報告。

      6、土地交付通知書。(土地主管部門出具)

      7、土地款齊款證明、契稅完稅。證明(發票等其他證明檔案)。

      8、法人證明書、法人身份證、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9、理人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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