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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規定

    一、凡開辦擾動地表、損壞地貌植被並進行土方、石方土石方開挖、填築、轉運、堆存的生產建設專案(含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使用採伐跡地種植人參等),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水土保持方案作為生產建設專案立項、核准的前置條件,其程式如下:

    ㈠.建設單位提供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合格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五份;

    ㈡.由專案建設單位報送水土保持方案書(表);

    ㈢.對水保方案進行評審;

    ㈣.專案建設單位根據評審意見對水保方案進行修改;

    ㈤.提交修改後的水保方案審批稿;

    ㈥.對審批稿進行審查,合格的予以批准;

    ㈦.有關部門立項、批准。

    三、自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現場、資料進行勘察。對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和形式的,予以受理。

    四、《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批時限為二十日,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三十日。

    五、經審批的專案,如性質、規模、建設地點等發生變化,原方案應當補充或修改並及時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六、已批水土保持方案不應出現較嚴重技術性錯誤。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審查、批覆、送達應符合規範要求,無逾期審批、越權審批、“人情”審批和“吃拿卡要”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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