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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746631491631

    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解釋]本條是關於逃避追繳欠稅罪及處刑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逃避追繳稅罪,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故意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款的犯罪。

      逃避追繳欠稅款罪是故意犯罪,是納稅人採取本條規定的手段逃避納稅。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是以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為前提的。在欠稅情況下行為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逃避納稅。這裡所說的“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欠繳應納稅款的情況下將其所有的財產,轉移或隱藏起來。使稅務機關無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而追繳其欠繳的稅款。

      根據本條規定,“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這裡所說的“數額”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的數額。“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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