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發布者:陳斯婷 生產安全事故資訊報告和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資訊的報告和處置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資訊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資訊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報告和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資訊(以下簡稱事故資訊),是指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資訊。 第四條 事故資訊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資訊的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資訊報告和處置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的事故資訊報告和處置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事故資訊報告和處置制度,設立事故資訊排程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排程值班,並向社會公佈值班電話,受理事故資訊報告和舉報。 第二章 事故資訊的報告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資訊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第三章 事故資訊的處置第五章 附 則
原發布者:陳斯婷 生產安全事故資訊報告和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資訊的報告和處置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資訊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資訊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報告和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資訊(以下簡稱事故資訊),是指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資訊。 第四條 事故資訊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資訊的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資訊報告和處置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的事故資訊報告和處置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事故資訊報告和處置制度,設立事故資訊排程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排程值班,並向社會公佈值班電話,受理事故資訊報告和舉報。 第二章 事故資訊的報告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資訊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第三章 事故資訊的處置第五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