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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prdm37834

    某車間在生產過程中因為操作不當發生機器傷人事件,在場人員忙於救人,從醫院回來之後才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彙報,導致事故遲報。安全監督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除了要如實上報,還應當及時上報,那麼,法律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時限有什麼要求呢?法律對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的時間是有要求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因此在發生事故後每級安全生產負責人應當在兩小時內對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上報,並且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上報。否則,超過法定時限後,相關安全負責人將被處以年收入40%到8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對安全生產事故上報規定時限是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落實的必要環節,2小時的時限是對及時上報原則的具體規定,是法律原則的具體化。但實踐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應當在發生之時就迅速報告,以兩小時的時限為保護而拖延報告則是對法律法規原意的誤解和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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