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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先知的學生房產達人

    競業禁止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1)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實際上限於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並不適用於每個勞動者;

    (2)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競業限制協議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範圍,原則上,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

    (3)競業限制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4)競業限制補償: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由於受到協議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範圍大幅縮小,甚至於失業,因此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成為必要。法律沒有規定補償的具體標準,實踐中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5)違約責任: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法律沒有對違約金的標準作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標準,可由合同雙方進行約定,這也是勞動合同法中少見的賦予用人單位較高自由度的條款,用人單位可充分把握和利用,但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另外法律也沒有規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先後順序,競業限制補償金是月初支付還是月底支付,法律沒有規定,這也可由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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