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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33509376863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上有雙方的個人身份資訊,也可以向交警瞭解對方的資訊,交警在接警時必須記錄對方資訊的。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

    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絡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型別、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查詢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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