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節 不符合乘車條件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時,除按規定補票,核收手續費以外,還必須加收應補票價 50%的票款:
1. 無票乘車時,補收自乘車站(不能判明時自始發站)起至到站止車票票價。持失效車票乘車按去票處理。
2. 持用偽造或塗改的車票乘車時,除按無票處理外並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3. 持站臺票上車並在開車20min後仍不宣告時,按無票處理。
4. 持用低等級的車票乘坐高等級列車、鋪位、座席時,補收所乘區間的票價差額。
5. 旅客持半價票沒有規定的減價憑證或不符合減價條件時,補收全價票價與半價票價的差額。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時只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1.應買票而未買票的兒童只補收兒童票。身高超過1.4m的兒童使用兒童票乘車時,應補收兒童票價與全價票價的差額。
2.持站臺票上車送客未下車但及時宣告時,只補收至前方停車站的票款。
3.經站、車同意上車補票的。
4.旅客未按票面制定的日期、車次乘車(含錯後乘車2h以內的)但乘坐票價行同的列車時,列車換髮代用票;超過2h均按失效處理。
5.旅客所持車票日期、車次相符但未經車站剪口的應補剪;中轉換乘或中途下車應簽證而未簽證的應補籤。補剪、補籤只喝收手續費,但已使用直到站的車票不再補剪、補籤。
第十節 不符合乘車條件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時,除按規定補票,核收手續費以外,還必須加收應補票價 50%的票款:
1. 無票乘車時,補收自乘車站(不能判明時自始發站)起至到站止車票票價。持失效車票乘車按去票處理。
2. 持用偽造或塗改的車票乘車時,除按無票處理外並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3. 持站臺票上車並在開車20min後仍不宣告時,按無票處理。
4. 持用低等級的車票乘坐高等級列車、鋪位、座席時,補收所乘區間的票價差額。
5. 旅客持半價票沒有規定的減價憑證或不符合減價條件時,補收全價票價與半價票價的差額。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時只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1.應買票而未買票的兒童只補收兒童票。身高超過1.4m的兒童使用兒童票乘車時,應補收兒童票價與全價票價的差額。
2.持站臺票上車送客未下車但及時宣告時,只補收至前方停車站的票款。
3.經站、車同意上車補票的。
4.旅客未按票面制定的日期、車次乘車(含錯後乘車2h以內的)但乘坐票價行同的列車時,列車換髮代用票;超過2h均按失效處理。
5.旅客所持車票日期、車次相符但未經車站剪口的應補剪;中轉換乘或中途下車應簽證而未簽證的應補籤。補剪、補籤只喝收手續費,但已使用直到站的車票不再補剪、補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