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力行業標準DL/T621—1997《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5.3.1規定:高壓側工作於不接地、消孤線圈接地和高阻抗接地系統配電變壓器的接地與由其供電的建築物電氣裝置接地共用接地裝置,其保護接地的最大接地電阻,當配電變壓器安裝在建築物外時,應符合R≤50/I(I為計算用的單相接地故障電流,消孤線圈接地系統為故障點殘餘電流)的要求且不應大於4Ω;當安裝在建築物內時,不宜大於4Ω。非共用接地裝置的最大接地電阻,應符合R≤250/I(I為計算用接地故障電流,A)的要求,但不宜大於10Ω。該標準7.2.1 b)規定:“建築物未作總等電位聯結,且建築物距低壓系統電源點的距離超過50m時,低壓電纜和架空線路在引入建築物處,保護線(PE)或保護中性線(PEN)應重複接地,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Ω”。
國家行業標準JGJ/T16—92《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14.5.2規定“低壓電力網中,電源中性點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Ω。由單臺容量不超過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裝置並聯執行且總容量不超過100KV·A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的低壓電力網中,電力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 14.5.3.1規定“在低壓TN系統中,架空線路幹線和分支線的終端,其PEN線或PE線應重複接地。”“低壓線路每處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但在電力裝置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網中,每處重複接地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30Ω,此時重複接地不應少於3處。”
國家電力行業標準DL/T621—1997《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5.3.1規定:高壓側工作於不接地、消孤線圈接地和高阻抗接地系統配電變壓器的接地與由其供電的建築物電氣裝置接地共用接地裝置,其保護接地的最大接地電阻,當配電變壓器安裝在建築物外時,應符合R≤50/I(I為計算用的單相接地故障電流,消孤線圈接地系統為故障點殘餘電流)的要求且不應大於4Ω;當安裝在建築物內時,不宜大於4Ω。非共用接地裝置的最大接地電阻,應符合R≤250/I(I為計算用接地故障電流,A)的要求,但不宜大於10Ω。該標準7.2.1 b)規定:“建築物未作總等電位聯結,且建築物距低壓系統電源點的距離超過50m時,低壓電纜和架空線路在引入建築物處,保護線(PE)或保護中性線(PEN)應重複接地,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Ω”。
國家行業標準JGJ/T16—92《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14.5.2規定“低壓電力網中,電源中性點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Ω。由單臺容量不超過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裝置並聯執行且總容量不超過100KV·A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的低壓電力網中,電力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 14.5.3.1規定“在低壓TN系統中,架空線路幹線和分支線的終端,其PEN線或PE線應重複接地。”“低壓線路每處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但在電力裝置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網中,每處重複接地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30Ω,此時重複接地不應少於3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