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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nulag39350

    不是。事業單位有編內人員和編外人員。在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具體工作執行中,往往是由上級編委對該政府機關或企事業單位下達“三定方案”,即定職能、定崗位、定人員。這個“定人員”,就是定編制。而這些編制人員的辦公經費、工資福利等,均有政府財政保證。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工作要求的不斷提高和細化,使上述單位中原有的人員難以承擔現有的工作量,因此很多單位在編制以外招聘人員,而這些人員顯然就成了“編外人員”。事業單位不在編就是本單位自行外聘的人員,就象企業聘用一樣,由單位自行規定其待遇,付給其工資,與地方財政沒有關係。擴充套件資料:差別改革方向:一是逐步取消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管理制度。這是一個制度性的改革方案。這需要解放思想,改變傳統思維模式,對事業單位的財政供養體制從以“養人為主”逐步變為以“養事為主”,人員規模不與“編制”掛鉤,而與“事業”掛鉤。當然,這一方案改變巨大,需要從全域性進行統籌考慮。二是改變傳統編制管理方式,建立動態化的人員編制管理機制。這是一個在現有管理體制下的調整改革方案。這一方案要求編制主管部門拋棄原有僵化簡單的編制管理手段,充分考慮不同行業特點,不同地區面積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層級服務人口等多種因素。將其進行綜合分析評估,並引進當代先進的數量統計模型和技術,綜合科學地確定人員編制需求總量,並建立常態化的動態調節機制,適時調整和最佳化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分佈,使人員編制管理有利於而不是阻礙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促進社會公共事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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