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北京,商業險要上浮10%,具體規定:
與10月21日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新的《費率浮動方案》採納了具備實施條件的合理建議,將賠款金額作為浮動因素納入方案,適當調整了上年賠款次數的浮動係數和檔次。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無賠款優待及上年賠款記錄”係數的檔次劃分和浮動幅度進行了調整:
(一)將“上年發生1次賠款”和“上年發生2次賠款”兩檔合併為“上年發生1-2次賠款”,係數值確定為1;
(二)將“上年發生3次賠款”檔次係數值修改為1.1;
(三)將“上年發生4次賠款”檔次係數值修改為1.2;
(四)將“上年發生5次賠款”檔次係數值修改為1.5;
(五)將“上年發生6-7次賠款”檔次拆分為“上年發生6次賠款”和“上年發生7次賠款”兩檔,係數值分別確定為2.0和2.5。
交強險也要上浮10%,具體規定: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絡的浮動
A A1 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2 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A3 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事故 -30%
A4 上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事故 0%
A5 上一年度發生兩次,兩次以上有責任事故 10%
A6 上一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如果是在北京,商業險要上浮10%,具體規定:
與10月21日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新的《費率浮動方案》採納了具備實施條件的合理建議,將賠款金額作為浮動因素納入方案,適當調整了上年賠款次數的浮動係數和檔次。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無賠款優待及上年賠款記錄”係數的檔次劃分和浮動幅度進行了調整:
(一)將“上年發生1次賠款”和“上年發生2次賠款”兩檔合併為“上年發生1-2次賠款”,係數值確定為1;
(二)將“上年發生3次賠款”檔次係數值修改為1.1;
(三)將“上年發生4次賠款”檔次係數值修改為1.2;
(四)將“上年發生5次賠款”檔次係數值修改為1.5;
(五)將“上年發生6-7次賠款”檔次拆分為“上年發生6次賠款”和“上年發生7次賠款”兩檔,係數值分別確定為2.0和2.5。
交強險也要上浮10%,具體規定: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絡的浮動
A A1 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2 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A3 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事故 -30%
A4 上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事故 0%
A5 上一年度發生兩次,兩次以上有責任事故 10%
A6 上一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