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革命公墓骨灰堂的管理,保障安全、整潔和文明祭掃活動的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1、在八寶山革命公墓辦理骨灰寄存、合葬、遷移等業務,須簽署相關協議,並經革命公墓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後,辦理相關手續。
2、不存放骨灰的不予寄存。存入骨灰時應主動接受檢查。
3、辦理骨灰寄存、合葬應按相關規定選擇安放位置,安放位置一經辦理,不予退換。
4、骨灰合葬僅限於夫妻之間,且合葬地點為骨灰牆或墓地,骨灰堂室內禁止合葬。
5、骨灰遷出須出具原申辦單位骨灰遷出證明及經辦人身份證件,並交回《骨灰安放證》、《骨灰瞻仰證/卡》。
6、骨灰遷出,須一次性遷出全部骨灰和存放物,原安放位置不予保留。
7、《骨灰安放證》是骨灰安放的正式憑證。憑《骨灰安放證》可辦理《骨灰瞻仰證/卡》。《骨灰瞻仰證/卡》僅為祭掃和瞻仰的憑證。
8、辦理骨灰續存、合葬、遷出及更換骨灰盒、修改碑文等事宜,須出示《骨灰安放證》和經辦家屬身份證件。
9、《骨灰安放證》不得塗改,遺失後須及時憑原申請單位證明等材料掛失補辦,原證件自動失效。
10、瞻仰祭掃須主動出示證件並進行登記。
11、禁止擺放易燃、易爆、易腐、貴重等物品,禁止使用明火,禁止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禁止拍照。 12、寄存期滿須辦理續存手續,骨灰寄存按週期收費,寄存期滿六個月後仍未辦理續存手續的,視為家屬放棄該設施及安放物的全部權益。
13、若違反上述規定及相關協議,公墓將收回骨灰安放設施的全部權益。
14、本規定解釋權歸八寶山革命公墓。
為加強和規範革命公墓骨灰堂的管理,保障安全、整潔和文明祭掃活動的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1、在八寶山革命公墓辦理骨灰寄存、合葬、遷移等業務,須簽署相關協議,並經革命公墓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後,辦理相關手續。
2、不存放骨灰的不予寄存。存入骨灰時應主動接受檢查。
3、辦理骨灰寄存、合葬應按相關規定選擇安放位置,安放位置一經辦理,不予退換。
4、骨灰合葬僅限於夫妻之間,且合葬地點為骨灰牆或墓地,骨灰堂室內禁止合葬。
5、骨灰遷出須出具原申辦單位骨灰遷出證明及經辦人身份證件,並交回《骨灰安放證》、《骨灰瞻仰證/卡》。
6、骨灰遷出,須一次性遷出全部骨灰和存放物,原安放位置不予保留。
7、《骨灰安放證》是骨灰安放的正式憑證。憑《骨灰安放證》可辦理《骨灰瞻仰證/卡》。《骨灰瞻仰證/卡》僅為祭掃和瞻仰的憑證。
8、辦理骨灰續存、合葬、遷出及更換骨灰盒、修改碑文等事宜,須出示《骨灰安放證》和經辦家屬身份證件。
9、《骨灰安放證》不得塗改,遺失後須及時憑原申請單位證明等材料掛失補辦,原證件自動失效。
10、瞻仰祭掃須主動出示證件並進行登記。
11、禁止擺放易燃、易爆、易腐、貴重等物品,禁止使用明火,禁止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禁止拍照。 12、寄存期滿須辦理續存手續,骨灰寄存按週期收費,寄存期滿六個月後仍未辦理續存手續的,視為家屬放棄該設施及安放物的全部權益。
13、若違反上述規定及相關協議,公墓將收回骨灰安放設施的全部權益。
14、本規定解釋權歸八寶山革命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