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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開心的沁州胖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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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4843710768561
受理案件與立案的區別如下:
一、處理時間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兩個環節,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
二、處理結果不同。受理是必須的。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是否立案則需要審查。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我去年家裡面出了一點事啊,在沒有在沒有立案之前,然後打的報警電話,民警去了以後只是讓你去闡述了一下事情的經過。在對雙方進行一個協調,這就是立案前的一些準備,但是根據你自己對這個世界的一些主觀的判斷,可以考慮是否立案。所以說在利比亞的以前呢,過多的是對雙方當事人的一個協調處理,這個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也是出於人性的一種關懷。
那立案以後呢,會體現的一種觀點,就是說立案以後再根據行政機關呢,它會有一個期限去解決這個案件的一些進展過程等等的一些流程呢,它都會有一個限制和一個規範。也就是說戀愛以後更多的是處於一種法律的程式,更多的是一種法律的約束。而且立案以後呢,在你的檔案裡面,在你的一些個人一些資訊裡面會清楚的記錄,你什麼時候發生什麼樣的事情是怎麼樣處理的,等等等這些所謂的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