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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冬雪5423

    刑法修正第11 條: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華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加大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力度、調整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冒名頂替行為入刑、完善金融犯罪規定等社會迫切關注的內容,都成為了本次修正案的亮點,以下筆者將對其進行逐條解讀,望同行各界相待而成,共同進步。

    刑責年齡調整

    解讀:針對近幾年發生多起的惡性未成年暴力殺人事件,在公眾的情緒被不斷的激化下,最終推動了中國刑事責任年齡的下調。相比較修改前,十四至十六週歲只有涉嫌嚴重的“八類犯罪”應當負刑責外,再劃分出一個區間,即十二至十四周歲當涉嫌嚴重的“暴力犯罪”時,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調整

    解讀:在危害公共安全領域內,新增了兩種行為入罪:

    1、對於在“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透過本次修正案正式歸入交通肇事罪項下作為附隨條款。其實在此之前,同類型事件都最終被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三年以上,本次的修改把法定刑期降至一年以下,情節輕微的可判處緩刑亦可單處罰金。貫徹了罪刑法定原則。同時本次處罰的物件即包括乘客,同樣也包括司機。

    2、在安全生產方面,重點強調了“事故隱患”,入罪條件明確了事故責任人在主觀故意上,除了強令他人冒險作業的直接故意,也包括了放任、隱瞞等“不作為”的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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