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內容如下: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都是作為用人單位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處理辦法,通常不會重複使用,1994-2008年拖欠的工資,按補償辦法執行,2008年之後都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屬於新法覆蓋舊法。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有關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內容如下: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都是作為用人單位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處理辦法,通常不會重複使用,1994-2008年拖欠的工資,按補償辦法執行,2008年之後都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屬於新法覆蓋舊法。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有關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