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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674991704188

    一)罰金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犯罪人不被關押,從而避免了獄中的交叉感染;

    (二)罰金使犯罪人仍然過著正常的社會生活,避免因入獄而與社會隔離導致對社會不適應,也不影響犯罪人的家庭生活,有利於犯罪人的改造;

    (三)罰金的執行不僅不需要費用,而且可以增加國庫收入;

    (四)罰金能適應罪行的輕重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收入、性格、家庭狀況等情況,具有一定的特殊預防作用;

    (五)罰金既給基於營利目的的犯罪入以迎頭痛擊,還剝奪了他們繼續實施經濟犯罪的資本,從客觀上防止了他們重新犯罪;

    (六)罰金誤判後容易糾正;

    (七)罰金還可以適用於單位犯罪。

    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刑法將罰金刑規定為主刑,並且大量適用。

    二、罰金刑的缺點

    罰金的缺陷也十分明顯:

    (一)罰金的效果因貧富之差而完全不同,對於富者罰金是輕微負擔,對於窮者罰金是深重痛苦,這就導致明顯的不公正性;

    (二)罰金是針對與受刑人的人格沒有關係的財產進行適用的,而且其執行往往是一時的,犯罪人罰金繳納完畢後就不再有受刑的觀念,同生命刑、自由刑相比,其作為刑罰的效果差、作用小;

    (三)法律上難以規定罰金數額,規定低了不起作用,規定高了難以執行,即使規定了罰金數額,一旦發生通貨膨脹,就喪失了刑罰效果;

    (四)罰金可以由本人以外的人支付,犯罪人的親友可能代替其繳納罰金,因而容易違反刑罰的一身專屬性的本質;

    (五)罰金對營利性犯罪沒有力量,營利性犯罪人可能把罰金當作稅金或其他必要開支,而繼續從事該犯罪活動;

    (六)罰金還面臨著難以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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