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或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屬於財產租賃的一種。
房地產租賃[1] 是指出租人按照約定將房地產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交納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地產返還給出租人的法律行為。
房地產租賃屬於財產租賃的一種,其基本特徵是:
(1)房地產租賃是雙務、有償、諾成、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租賃的成立,
房地產租賃 (4張)
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為準,不需實際交付房地產,此為“諾成”;承租人取得房地產的使用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此為“有償”,這一點使房地產租賃與房地產借用(或稱使用借貸)相區別;出租人負有按約定將房地產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義務,承租人負有按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義務,此為“雙務”,這一點使之與房地產贈與相區別;房地產租賃一般應採取書面租賃合同形式,並且須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地產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此為“要式”。
(2)房地產租賃中的出租人必須是對特定的房地產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即必須享有進行出租的處分權能。承租人取得的只能是房地產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一特徵使之與房地產買賣相區別。
(3)房地產租賃的標的是特定的房地產,包括地產和房產。在中國,目前地產租賃只存在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這一種形式,房產租賃形式則相對較多。
(4)房地產租賃具有期限性。期限的長短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就受到法律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制約,私房租賃期限則一般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房地產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或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屬於財產租賃的一種。
房地產租賃[1] 是指出租人按照約定將房地產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交納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地產返還給出租人的法律行為。
房地產租賃屬於財產租賃的一種,其基本特徵是:
(1)房地產租賃是雙務、有償、諾成、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租賃的成立,
房地產租賃 (4張)
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為準,不需實際交付房地產,此為“諾成”;承租人取得房地產的使用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此為“有償”,這一點使房地產租賃與房地產借用(或稱使用借貸)相區別;出租人負有按約定將房地產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義務,承租人負有按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義務,此為“雙務”,這一點使之與房地產贈與相區別;房地產租賃一般應採取書面租賃合同形式,並且須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地產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此為“要式”。
(2)房地產租賃中的出租人必須是對特定的房地產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即必須享有進行出租的處分權能。承租人取得的只能是房地產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一特徵使之與房地產買賣相區別。
(3)房地產租賃的標的是特定的房地產,包括地產和房產。在中國,目前地產租賃只存在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這一種形式,房產租賃形式則相對較多。
(4)房地產租賃具有期限性。期限的長短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就受到法律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制約,私房租賃期限則一般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