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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墨留香

    住宅用地70年屆滿後,我的房子還能不能屬於我?”這個問題曾引發了公眾熱議。最近新出臺的民法典,對這一問題給出了明確的答覆,新增條文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自動續期,但這個目前還只是一較為籠統的規定,比如如何續期,續期費用如何收等,則還需要相關法律進一步明確。

    但是,值得關注的還有一個,就是本次民法典中,出現了一個新名詞,就是“居住權”,那麼,什麼是居住權呢?對我們又將產生哪些影響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民法典中新出現的“居住權”,在權力屬性上,歸為用益物權的範疇,具體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同時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生效時間為自登記時設立。而且,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無特殊約定不得出租。

    什麼意思呢?大哥比方來說,之前你有一套房子,想要過戶給別人,但是家裡人都不同意,但你又想讓那個人住進來,這個時候,你就可以透過合同或者遺囑的方式,到登記機構為其登記居住權,讓其可以繼續在房子里居住,登記後,即便未過戶,你的子女或房子的所有權者都不能趕走這個人。

    可以說,就像是租房子一樣,你把房子租給了別人,別人就有居住使用的權力,你是輕易不能把別人趕走的,如果毀約,是要付一定的代價的。而居住權出現後,可以說你連毀約的機會都沒有了,只有等別人居住權到期後再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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