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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948488031778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在24小時內沒有通知家屬,有法定特殊情形 ;再就是可能公安機關因各種原因還沒有發出通知 。再等等 。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通常來說,在被拘留的24小時內,公安機關依法對拘留人訊問,若認為不涉嫌犯罪,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而繼續刑事拘留的,案件會進入刑事程式,接下來會進入到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式,法院經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判定其是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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