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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旭日鼕鼕的生活

    食物中毒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據《食品衛生法》、《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食物中毒,是指由學校主辦或管理的校內供餐單位以及學校負責組織提供的集體用餐導致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二條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級區分如下:

    1、一般事故:一次中毒人數99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較大事故:中毒人數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重大事故:中毒人數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三條 本辦法的責任追究堅持公開、公正和有錯必究、處罰適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責任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追究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四條 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學校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第二責任人;伙食職能部門負責人、總務主任是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具體責任人,負有保證食品衛生安全的直接責任。

    學校內的食堂向教職工供應的食物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安全工作職責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應當追究學校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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