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組織制定能源行業標準,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裝置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裝置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裝置。
(四)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稽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專案。
(五)負責能源預測預警,釋出能源資訊,參與能源執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六)負責核電管理,擬訂核電發展規劃、准入條件、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提出核電佈局和重大專案稽核意見,組織協調和指導核電科研工作,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七)擬訂國家石油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管理,監測國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國家石油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稽核石油儲備設施專案,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八)牽頭開展能源國際合作,與外國能源主管部門和國際能源組織談判並簽訂協議,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或稽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天然鈾等)境外重大投資專案。
(九)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
(十)承擔國家能源委員會具體工作。
(一)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組織制定能源行業標準,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裝置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裝置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裝置。
(四)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稽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專案。
(五)負責能源預測預警,釋出能源資訊,參與能源執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六)負責核電管理,擬訂核電發展規劃、准入條件、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提出核電佈局和重大專案稽核意見,組織協調和指導核電科研工作,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七)擬訂國家石油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管理,監測國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國家石油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稽核石油儲備設施專案,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八)牽頭開展能源國際合作,與外國能源主管部門和國際能源組織談判並簽訂協議,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或稽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天然鈾等)境外重大投資專案。
(九)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
(十)承擔國家能源委員會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