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整體上說來,有效的法律規範解決具體個案糾紛的過程,在形式邏輯中推理的三段論過程:
首先要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
其次要選擇和確定與上述案件事實相符合的法律規範作為大前提;
最後以整個法律體系的目的為標準,從兩個前提中推匯出法律決定或法律裁決。
在實際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適用有效法律規範解決個案糾紛的三個步驟不是各自獨立且嚴格區分的單個行為,他們之間界限模糊並可以相互轉化。
一、法律人查明和確認案件事實的過程就不是一個純粹的事實歸結的過程,而是一個在法律規定與事實之間的迴圈過程,即目光在事實與規範之間來回穿梭。
二、法律人在選擇法律規範時,他必須以該國的整個法律體系為基礎。也就是說他必須對該國的法律有一個整體的理解和掌握,更為重要的是他要選擇一個與他確定的案件 事實相切和的法律規範,他不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義,還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後的含義。
法律人在確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時候也不是一個純粹的對法 律規範的語言的解釋過程而是一個有目的的過程,即要針對他所要裁決的個案糾紛進行的解釋。法律人透過法律解釋就是要對一般和個別之間的縫隙進行縫合,解釋要解決規範和事實之間的緊張關係,在這個意義上法律解釋對於法律適用來說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適用的基礎。
三、法律人在確定了法律決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後,他就必須說明和論證這個具體案件為什麼要適用這個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法律後果或者說從該法律規範中推匯出來的法律決定為什麼是合適的
就整體上說來,有效的法律規範解決具體個案糾紛的過程,在形式邏輯中推理的三段論過程:
首先要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
其次要選擇和確定與上述案件事實相符合的法律規範作為大前提;
最後以整個法律體系的目的為標準,從兩個前提中推匯出法律決定或法律裁決。
在實際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適用有效法律規範解決個案糾紛的三個步驟不是各自獨立且嚴格區分的單個行為,他們之間界限模糊並可以相互轉化。
一、法律人查明和確認案件事實的過程就不是一個純粹的事實歸結的過程,而是一個在法律規定與事實之間的迴圈過程,即目光在事實與規範之間來回穿梭。
二、法律人在選擇法律規範時,他必須以該國的整個法律體系為基礎。也就是說他必須對該國的法律有一個整體的理解和掌握,更為重要的是他要選擇一個與他確定的案件 事實相切和的法律規範,他不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義,還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後的含義。
法律人在確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時候也不是一個純粹的對法 律規範的語言的解釋過程而是一個有目的的過程,即要針對他所要裁決的個案糾紛進行的解釋。法律人透過法律解釋就是要對一般和個別之間的縫隙進行縫合,解釋要解決規範和事實之間的緊張關係,在這個意義上法律解釋對於法律適用來說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適用的基礎。
三、法律人在確定了法律決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後,他就必須說明和論證這個具體案件為什麼要適用這個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法律後果或者說從該法律規範中推匯出來的法律決定為什麼是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