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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條文註釋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是指採用暴力傷害,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相威脅,用金錢、物質利益行賄以及其他方法不讓證人為案件提供證明;“指使他人作偽證”,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或者其他方法讓他人為案件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虛假證明。本條規定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人有本條規定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而且本條的規定未限於刑事訴訟,也就是說本條的規定適用於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切訴訟當中。本條第二款中“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是指與當事人共謀,或者當事人指使為當事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提供幫助的行為,如為貪汙犯罪的嫌疑人銷燬單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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