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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064881545465

    《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一、不被認定為肇事逃逸的行為: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資訊,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二、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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