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弱勢的情形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弱勢的情形
二、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責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於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前的違法行為,而是基於滿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的行為與條件,即逃逸行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為,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行為。但是並不是凡當事人具備上述行為即對其交通事故責任進行推定。如果當事人雖有以上行為,交通事故責任仍能夠認定的還應當予以認定,只有具備因上述行為致使公安機關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推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弱勢的情形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弱勢的情形
二、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責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於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前的違法行為,而是基於滿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的行為與條件,即逃逸行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為,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行為。但是並不是凡當事人具備上述行為即對其交通事故責任進行推定。如果當事人雖有以上行為,交通事故責任仍能夠認定的還應當予以認定,只有具備因上述行為致使公安機關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推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